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媒体 / 行业热点 /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最新版)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最新版)
2023.12.14
|
作者:中钢国检
|
在手机上查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一)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 (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 (三)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 (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第四条  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  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行政管理职责,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
行业标准重点围绕本行业领域重要产品、工程技术、服务和行业管理等需求制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
(一)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
(二)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
(三)跨部门、跨行业的技术要求;
(四)用于约束行政主管部门系统内部的工作要求、管理规范等。
第四条  行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保证行业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六条  行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并与有关标准协调配套。
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
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依法将批准发布的行业标准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行业标准代号及范围,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申请及其职责,审查批准并公布。未经批准公布的行业标准代号不得使用。
第十条  在行业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存在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行业标准的程序一般包括: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
第十二条  行业标准立项前,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核查,已有推荐性国家标准或者相关标准立项计划的应当不予立项。
第十三条  起草行业标准应当与已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避免交叉、重复和矛盾。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平等参与行业标准制定、修订工作。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成立审查专家组对行业标准送审稿开展技术审查,重点审查技术要求的科学性、合理性、适用性、规范性。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标准起草人员不得承担同一标准的技术审查工作。
已有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能够满足行业需求的,不再新增专业领域的行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五条  行业标准一般不涉及专利。行业标准中涉及的专利应当是实施该标准必不可少的专利,其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行业标准确需采用国际标准的,应当符合有关国际组织的版权政策,获得国际标准组织中国成员体同意。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国外标准发布机构的版权政策。
第十七条  行业标准的编号由行业标准的代号加“/T”、行业标准发布的顺序号和行业标准发布的年份号构成。“/T”表示推荐性标准,顺序号为自然数。
第十八条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的发布实行公告制度。
第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行业标准批准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且在该标准实施日期前,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标准正式文本。同时发布标准外文版的,备案材料还应当包括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公告和批准发布的外文版正式文本。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推动行业标准公开。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鼓励行业标准制定部门建立涵盖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等环节的信息平台,强化标准制定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行业标准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相关出版资质的单位完成标准文本出版工作。
第二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发布与实施之间应当留出合理的过渡期。
行业标准发布后实施前,可以选择执行原行业标准或者新行业标准。
新行业标准实施后,原行业标准同时废止。
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应当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废止。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行业标准的宣贯工作,并结合本部门法定职责开展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标准的解释。行业标准的解释与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解释发布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布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部门门户网站或者部门标准化工作网站公开解释文本,并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十四条  行业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复审:
(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关键技术、适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其他需要及时复审的情形。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告复审结论。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废止三种情形。复审结论为修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行业标准制定程序执行。复审结论为废止的,应当在公告废止前公开征求意见。废止公告应当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根据反馈意见和评估情况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其发布的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业标准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重复交叉或者不协调配套,超范围制定以及编号编写不符合规定等问题。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标准开展监督抽查,通报结果。
第二十八条  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之间重复交叉或者不协调配套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合、修订或者废止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处理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制解决。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规定的,以及行业标准制定主体、编号、备案或者复审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其说明情况,并限期改正。未按期改正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止相关标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行业标准投诉举报处置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1990年8月24日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1号公布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相关新闻
查看更多
2023年全国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报告全文(建议收藏)
2024.07.24
报告摘要 截至 2023 年底,我国获得资质认定和其他专业领域法定资格、资质的各类检验检测机构共有 53834 家,全年实现营业收入共4670.09 亿元,全年向社会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共 6.03 亿份,共有从业人员 156.19 万人,拥有各类仪器设备
注意!这78项重要标准规范本月起开始实施
2024.07.14
2024年7月1日起,《防火封堵材料》(GB 23864-2023)、《泡沫混凝土及制品试验方法》(GB/T 43487-2023)、《建筑幕墙保温性能检测方法》(GB/T 29043-2023)等多个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始实施,涉及无机材料、金属材料、高分

中钢国检为您推荐《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最新版)。更多新更新的动态信息尽在中钢国检官网,同时你还可以了解行业热点其它信息或浏览新闻媒体。

中钢国检新闻媒体
中钢国检是国家质检总局首批批准成立的第三方公正性技术检验机构,现拥有CAL、CMA、CNAS、ILAC等资质 认定能力。如有相关媒体需求,请联系我们。
媒体垂询(张先生)

info@cst.ac.cn

400-7878-588

路面及桥梁病害检测是一种专业的技术活动,目的是评估和识别公路路面和桥梁的结构性问题和功能性缺陷。这种检测对于确保交通安全、延长基础设施的使用寿命以及优化维护和修复计划至关重要。
设备的正常运行少不了链条的参与,作为高强度的连接件,在设备的正常运行中起着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设备的运行效率。链条主要用于机械的传动,牵引,是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基础,因此对链条进行检测是十分必要的。
钢筋接头检测的重要性在于确保钢筋连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建筑结构的稳定性和耐久性。
公司新闻
查看更多
高新区检测行业人大代表联络站在中钢国检揭牌成立
2024.07.22
7月18日,高新区检测行业人大代表联络站在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揭牌成立。 高新区人大工委主任刘延龄,区级人大代表、梧桐办事处党工委书记赵庚阳及相关负责人,区级人大代表李鹏举、李建伟和我司副院长李中山等企业代表参加了此次活动,并为高新区检测行业人大代表联络站揭牌。此举标志着高新
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粉末渗镀分会到中钢国检参访交流
2024.07.22
为深入了解中钢国检检测能力,加强行业企业间的相互交流,2024年7月21日上午,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粉末渗镀分会一行由乐秘书长带队到中钢国检参访交流,张平萍、陈冬冬等中钢国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热情接待,并对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粉末渗镀分会的到访表示热烈欢迎。 中钢国检精心安排中国表面工程协会粉末
备受瞩目的深中通道正式通车,中钢国检助力质量把关
2024.07.01
2024年6月30日,历时7年建设的深中通道正式通车!深中通道(原称深中大桥)东起深圳,西至中山,位于珠江三角洲伶仃洋海域,全长24公里,是广东省境内连接深圳市和中山市以及广州市南沙区的跨海通道,为国家高速公路网深圳—岑溪高速公路(国家高速G2518)的东端组成部分。 深中通道是集
帮助
联系中钢国检
  • 服务热线:400-7878-588
  • 联系电话:0371-6332 9332
  • 地址:河南·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化工路172号
中钢国检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豫ICP备09000825号-4
客服
微信
中钢集团郑州金属制品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
400-7878-588
邮箱
info@cst.ac.cn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