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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解读,事关资质证书有效期

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解读,事关资质证书有效期
2023.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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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钢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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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原《管理办法》废止。   《管理办法》涉及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等多个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   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新《资质标准》在内容上进行了修订,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修订内容解读 第一,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 在检测资质分类方面,原《资质标准》设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而新标准中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

2022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已于202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同时原《管理办法》废止。

 

《管理办法》涉及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检测活动及监督管理等多个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管理,提升检测技术能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日前发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以下简称《资质标准》)。

 

作为《管理办法》的配套文件,新《资质标准》在内容上进行了修订,从多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管理,提高检测机构专业技术能力,促进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检测资质1

 

修订内容解读

第一,调整检测资质分类,强化检测参数考核。

在检测资质分类方面,原《资质标准》设定了地基基础工程检测、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建筑幕墙工程检测、钢结构工程检测4项专项检测和见证取样检测资质,而新标准中将检测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分为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9个专项资质,能够更好地满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实际需要。

 

新标准将专项资质检测内容细化至检测参数,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要取得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要取得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强调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所涉及检测项目的基本检测技术能力,强化检测技术能力考核,避免检测机构因检测技术能力不足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检测报告。

 

第二,对资历、信誉及主要人员的要求。

其中要求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15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申请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6项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保证检测机构具备基本从业经验。

 

建筑工程检测资质2

 

在资历及信誉方面,要求申请资质的单位社会信誉良好,近3年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严控信誉不佳或屡出问题的劣质单位进入工程质量检测市场。此外,还提高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的工作经历、人员数量、技术职称、注册证书、年龄等相关要求,进一步保障检测机构人员技术能力,提高工程质量检测水平。

 

第三,在信息化方面的管理要求。

规定申请综合资质的单位应具有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统,检测业务受理、检测数据采集、检测信息上传、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档案管理等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真实有效;规定申请专项资质的单位应具有信息化管理系统,质量检测活动全过程可追溯。

 

如何落实过渡期?

为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发布相关通知,对过渡期事项作出相关安排。

 

建筑工程检测资质3

 

一、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按照新标准提出申请。对于新标准发布之日前已经受理尚未作出许可决定的资质申请事项,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可以按照原标准要求继续申请,或者按照新标准重新提出申请。按照原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颁发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7月31日;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办理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

 

二、自新标准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到期的,资质证书统一延期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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