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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4年6月起执行版)

《行业标准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4年6月起执行版)
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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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钢国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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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86号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出台目的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落实标准化改革创新要求。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明确了行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解决行业标准面临的问题挑战。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如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间不协调配套,行业标准超范围制定,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是满足行业部门制定管理行业标准需要。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

2023年11月28日,市场监管总局令86号发布了《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将于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管理办法》出台目的主要为以下三方面:

一是落实标准化改革创新要求。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建立政府主导制定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推动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向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益类标准过渡,逐步缩减现有标准的数量和规模。《标准化法》确立了行业标准的推荐性标准属性,明确了行业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关系,增设了标准实施后评估制度。《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提出要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二元结构,推进包括行业标准在内的推荐性标准改革,贯彻落实这些新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二是解决行业标准面临的问题挑战。目前行业标准管理中面临着不少问题,如行业标准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间不协调配套,行业标准超范围制定,行业标准未按时备案等,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三是满足行业部门制定管理行业标准需要。2018年以来中央深化推进国家机构改革和职能优化配置,部门职责发生了调整,行业标准范围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进一步明晰行业标准范围和管理要求,需要对原办法进行修订。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管理办法》修订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也是较原办法的主要变化:

一是优化标准供给结构,强化推荐性标准的协调配套,依据2018年实施的《标准化法》,结合行业标准管理实践,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的公益属性和制定范围。

二是坚持“统一管理、分工负责”,进一步明确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业标准的管理职责,《管理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指导、协调、监督行业标准的制定及相关管理工作。建立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支撑行业标准备案、信息公开等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行业标准,负责行业标准制定、实施、复审、监督等管理工作。

三是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和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制定程序和各阶段的工作要求,如对行业标准涉及专利、采用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参与标准制修订等社会关注问题作出要求。

四是推动行业标准有效实施,进一步明确了行业标准复审和实施信息反馈评估工作要求。

五是强化行业标准事中事后监管,建立监督抽查、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并明确各类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确保《管理办法》各项规定有效实施。

问: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新修订的《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如何落实“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的战略部署?

答:稳步扩大标准制度型开放,要求持续深化标准化改革创新、强化标准化国际合作,《管理办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明确行业标准采用国际标准、以国外标准为基础起草行业标准的版权要求,增加行业标准外文版备案要求,为行业标准转化运用国际标准、学习国外先进标准、提高行业标准开放水平提供制度依据,是推进标准“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的双向开放的具体措施。

另一方面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我国行业标准化工作,提高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为内外资企业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标准化环境,是形成国内国际相互促进的标准化工作格局的具体表现。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在规范行业标准管理,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方面有哪些规定?

答: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高度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们肩负的重要政治任务。为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第六条作出详细规定:禁止在行业标准中规定资质资格、许可认证、审批登记、评比达标、监管主体和职责等事项。禁止利用行业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技术要求”不应当制定行业标准,如何理解“一般性”?

答:“一般性产品和服务”在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中提出,属于改革方案中提出的政府主导制定标准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一般性产品和服务标准应由市场主体遵循市场规律制定,不应在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一般性”和“重要性”是相对的概念,重要产品和服务应该是保证人民生活基本需要和社会生产安全稳定发展的必须,除此之外的可视为一般性产品和服务。同时,随着社会环境变化,“一般性产品和服务”的范围也会随之调整,各有关部门可根据本部门实际需求和行业发展现状确定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问:如何能快速方便查阅行业标准?

答:行业标准发布后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等方式,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推动行业标准公开。鼓励通过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公开行业标准文本,供公众查阅。

内容来源:标准创新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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